陕西宝鸡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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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民政、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民政、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等工作;承担中共宝鸡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县区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党建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四)承担全市救灾减灾工作,实施抗灾救灾方案;组织查灾、核灾和上报灾情信息,管理和分配安排救灾款物,检查和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应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以及灾区生产自救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募捐等扶助活动。

(五)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市城乡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七)拟订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责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儿童收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上报工作。

(九)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审批、烈士褒扬及伤残等级审查报批工作,承办烈士审核报批,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工作。

(十)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转)站工作。

(十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中有关问题的特殊政策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系等工作。

(十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结的合法权益以及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协助种协调的各项事务。

(十四)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协助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五)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性收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七)牵头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大道行政中心1号楼8层
邮编:721004   
电话:0917-326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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